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湖北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因高铁项目建设,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当事人虽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但始终未获得实际安置补偿。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查明补偿未落实的原因,在律师指导下于 2025 年 9 月下旬通过邮政 EMS 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五大类十余项信息,涵盖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以及房屋与高铁的测绘关系图。
10 月中旬,市资规局作出答复,以「申请人房屋未被征收」为由,告知所申请信息不存在,援引条例相关条款拒绝公开。
二、争议焦点
- 房屋到底在不在征收范围。协议已签,这个事实基本可以锁定。
- 「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机关主张不存在,要不要说明检索过程。
- 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信息公开申请人是否需要对征收范围承担举证责任。
三、何宁宁律师的作用
何宁宁律师用两份生效裁判文书把「在范围内」这件事定死。
- 提交关键证据。两级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定书,明确确认两点: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房屋位于高铁项目征收范围内,与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联。
- 用协议反证。既然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房屋若不在征收范围内,协议就无从产生。答复的「未被征收」与事实自相矛盾。
- 攻举证责任。征收范围、补偿名单等材料由行政机关掌握,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应当说明检索范围与方式,不能把举证压力推给申请人。
- 明确请求。请求撤销答复、责令限期履行公开职责。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这份以「房屋未被征收」为由拒绝公开的答复,责令限期履行公开义务。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协议就是最好的证据。签了补偿协议,房屋必然在征收范围内。
- 找生效裁判。此前诉讼中的裁定、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可以直接引用。
- 申请要覆盖全流程。立项、预审、规划、评估、方案、公告,一次申请到位。
- 答复到了要核实质。给了材料但与申请不符,仍可继续复议。
六、边界
撤销答复只解决「重新答」,不直接带来补偿。补偿未落实仍需另行走履职、复议或诉讼。协议签订主体、履行情况不同,责任主体也会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