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有。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各该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征地时它就是被征收一方,协议应与它签。
这一层常被抹掉。征收方图省事,只找村委会,把整村补偿谈成一揽子再往下分。结果组里的地被算了进去,钱却进了村账,组里连签字栏都没见过。
需要区分所有权主体到底在村还是在组。看三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在谁名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写的是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历次土地调整是谁主持的。三样指向组里的,组里就是所有权人。
判断点在于程序上有没有把组里当主体对待: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确认表、补偿登记,这些文书送达给谁、由谁签收。只发给村委会的,程序上就有缺口。
组里的话语权,写在承包合同上。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翻出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看发包方一栏;再看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两份是证明组里为所有权人的核心材料。
动作二:村委会代签后,组里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重签,别只在村民群里吵,要留下送达凭证。
动作三:土地补偿费归所有权人,组里主张的是所有权,不是分配份额;诉讼请求写「确认协议对某组不发生效力」,比「要求分钱」更直接。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权在组里,不在村委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谁,征地签约一方就是谁。
边界
如果全村的土地从未在组与组之间划分,一直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统一核算,所有权主体就是村集体,此时组里只有分配诉求,没有签约资格。如果组里多年默认村委会代签并已领取补偿,再否认协议效力,难度会明显上升。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