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以征收方名义签的补偿协议,能生效吗?

内容简介:不能。征收权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既不是征收主体,也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定资格。它拿征收方的名义来签,签出来的东西约束力很弱。

两套关系被混在一起。征收是国家行为,一头是政府,一头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村委会只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可以代表集体表达意见,但不能替政府行使征收权,更不能替村民处分补偿请求权。

关键区分在落款。盖政府章、写明受托实施的,是行政协议,政府不履行可直接起诉;只盖村委会章的,常被当作民事协议,对方一句「村里没这个权」就能把你拖回去。

判断点落在两处:协议上谁签章,有没有授权依据。口头说「让村里代办」不算授权,要有书面委托,或事后补章追认。

接下来要看的,是签字那一栏。

张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协议翻到最后一页,看落款、公章、签字人身份并拍照;只有村委会章的,当场要求补政府盖章或书面委托。

动作二:别在同一份文书既签「同意补偿标准」又签「放弃异议」,这两句常印在一起,落笔就锁死两条路。

动作三:主张主体不适格、请求确认无效,不受一年撤销期限制;主张撤销只有一年,从知道之日起算,两条路别一起拖。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村委会代签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收主体始终是政府,不是村集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一方是政府,村委会只能站在被征收一方,不能反过来充当征收方。

边界

如果村委会持有村民的书面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协议对村民有效,那时争的不是主体资格,而是有没有超出授权。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补偿款由村民实际领取且长期未提异议,再主张主体不适格,未必被支持。征收方事后追认,效力也可能被补正。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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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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