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一、二审均胜诉确认政府强拆违法|恒略律师

内容简介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交通运输局、镇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对原告当事人院墙及地磅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相应金

一、案件背景

宅基地被强拆、补偿没落实怎么办,是征地拆迁领域高频搜索问题。原告当事人在辽宁某县合法拥有一处房屋,2022年8月28日,XX县交通运输局和XX镇人民政府作出《通告》,载明原告部分宅基地被认定为国有道路用地,并要求限期清除自行拆除公路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原告当事人,委托当事人所邱娟律师代理维权,提起确认《通告》行为违法之诉,法院裁决原告房屋属合法建筑、不在《通告》拆除范围内,无需拆除。但在2022年11月11日,县交通运输局、镇政府未与原告签订土地协议、补偿款未落实,即将原告院墙、地磅等附属设施强制拆除并占用修路,造成原告安全无法保障、无法正常经营。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上诉人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拆除职权。两机关是否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是其作出强拆的前提。
  • 焦点二:强拆行为的事实依据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被拆除围墙是否在宅基地范围内、上诉人据以强拆的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具体。
  • 焦点三:强拆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作出《通告》是否告知救济权利,强拆前是否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义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原告(被拆迁人)诉称:原告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依法取得《承办经营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书》,被告强制拆除并非法占用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被告(行政机关)立场:两机关上诉称原告违法使用公路用地作庭院拒不退出,强制清除有职权依据、行为合法;并称案涉房屋此前已被征收补偿,不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不应再补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当事人师代理意见:被上诉人的房屋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图、房屋及宅基地均有标识,被拆除围墙也在宅基地范围内;上诉人在未对被上诉人安置补偿及履行征收程序情况下强制拆除用于公路扩建,强拆行为应确认违法。律师围绕职权依据、事实证据、程序合法性三个层面系统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交通运输局、镇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对原告当事人院墙及地磅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上诉人负担。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故对其具有强制拆除职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庭院在其管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强拆行为事实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明确具体;上诉人联合下发《通告》未告知救济权利,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强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