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书面申请、法院许可、庭前通知,三步都不能省。
证人出庭不是喊一声就来,程序上要提前申请,实体上要说明证明什么。
书面证言和出庭作证是两件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言难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判断点在申请时间,越靠近开庭越难获准。
证人的证明事项要写得像事实,不像结论。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申请书写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与双方关系,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事项具体到某日谁在场、看到什么、听到什么,不要写“证明强拆违法”这种结论。
提前告知证人不得旁听庭审,作证要如实陈述,虚假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担心出庭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申请以书面证言结合视听资料补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法接受质证,难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边界
与案件无关联、或者只陈述法律意见的证人,法院不会准许出庭。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不能互相替代。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