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目分两批签,补偿标准不一样,能主张吗?

内容简介:能。同一项目、同一时期、同类房屋,标准应当基本一致。差异要有依据。

先签的比后签的少,是征收里最常见的心理落差。

不能一概说「政策就是这样」,政策也得讲平等对待。

关键看差在哪一项、有没有依据。

先把两批的数字摆出来比。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先收集同类房屋的实际补偿数据:面积、结构、安置方式、总价,做成对照表。

差异如果有依据(面积不同、装修不同、奖励期不同),属于正常;没有依据的,属于补偿明显不当。

可以要求公开同批次的补偿结果,多地已实行补偿明细公示。

已签约的,重点看协议有没有约定调价机制;未签约的,直接在补偿决定阶段主张按统一口径。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两百平安置房变四百九,补偿怎么谈上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边界

因签约时间不同适用不同奖励标准,属于政策允许的差异。法院对「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较高,需要拿出具体比对数据。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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