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登记不是唯一依据。出资、分家协议、继承、长期共同居住都能证明共有人身份。
老宅、自建房大量存在「一人登记、全家共有」的情况。
征收方往往只认登记簿上的名字,其他共有人就被晾在一边。
但实体权利不因登记不全而消失。
先把共有的证据找出来。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证据三类:出资凭证(建房款、材料款)、分家协议或家庭会议记录、长期共同居住的户籍和水电记录。
继承取得的,先做继承确权或分家析产,再谈补偿分配。
只登记一人签约的,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要求另行补偿。
已经领款、分过钱的,可能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主张要及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边界
登记人持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者长期代表全家处理事务的,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已经领取补偿并完成交付的,主张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