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原则上效力待定。共有人之一单独签订的补偿协议,对未签字的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兄弟几个共有一处老宅,一个人签了字、领了钱,其他人常常最后才知道。
这种协议不是当然无效,但也约束不了没签字的人。
关键看其他共有人事后有没有接受履行。
先确认共有状态和各自的份额。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先确认共有性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登记簿和家庭协议上怎么写的。
未签字的共有人可以主张该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要求另行补偿。
如果已经分得补偿款、或者长期未提异议,可能被认定为默示追认。
处理路径上,先做分家析产或继承确权,再谈补偿分配,比直接否定协议更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边界
签字人持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者长期代表全家处理事务的,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已经领取补偿并办理交房的,主张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