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与丈夫是北京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多年来,夫妻二人在村内种植了部分土地,栽种蔬菜和树木。虽然未与村委会签订正式承包合同,但这些地上物是多年劳作的成果,也是家庭收入来源。
2021 年 12 月中旬,当事人发现自家种植的果树被清除,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后,在涉案土地施工的某建设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称其是根据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施工要求,对红线内的果园树木进行砍伐。
2024 年 10 月,当事人向区法院邮寄起诉状,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卡点在「主体和事实」:一审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镇政府实施了清除行为,镇政府又予以否认,遂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一、二审都没有进入实体审理,等于连门都没进去。
二、争议焦点
- 没有书面承包合同,地上物权益还成不成立。
- 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怎么认定。施工方说是按许可证作业,政府否认,责任落在谁身上。
- 「证据不足」是否等于「没有事实根据」。这是再审的核心。
三、程序路径
一审、二审均被裁定驳回后,委托律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不是重新打一遍,而是审查原审裁定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有没有根本错误。
四、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抓住了原审裁定的根本性问题。
- 攻「无事实根据」的认定。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长期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蔬菜、树木,对地上物享有合法权益,这是客观事实。
- 指出已有初步证据。施工方出具的书面材料已经说明清除行为发生、依据哪份采伐许可证、由谁组织实施,属于初步证据。
- 指出原审未尽调查义务。原审法院未对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深入调查核实,仅以「政府否认」就认定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 把举证责任摆正。强拆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对行为主体和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把全部举证压力放在原告一侧。
五、程序路径与结果
高院审查后采纳律师意见,裁定指令再审。这意味着案件回到实体审理,当事人重新获得就「谁拆的、合不合法」举证和辩论的机会。
六、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没有承包合同也能主张。长期种植、投入的事实,配合村委证明、邻居证言、购买凭证,同样能证明权益。
- 抓住施工方。现场施工单位的书面说明、许可证信息,是锁定实施主体的关键线索。
- 裁定驳回不是终点。驳回起诉只是程序性裁定,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 举证责任要争。强拆案件中,让行政机关证明自己没做、或做得合法。
七、边界
指令再审不等于胜诉,案件还要重新审理,仍需就实施主体和行为合法性举证。地上物如果确实属于违法种植、抢栽抢建,或在已征收并补偿完毕的土地上,主张会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