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05 年,当事人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共 6 亩,属合法确权地。
2020 年,省政府全面推进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当事人 2016 年在案涉地建设的 4 亩大棚,被认定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河湖「四乱」。2020 年 11 月,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蔬菜大棚和附属设施。
二、争议焦点
- 大棚是否属于「四乱」。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 拆除范围是否超限。认定 4 亩,实际拆 6 亩。
- 信赖利益是否应保护。响应号召建棚。
三、吴佳妮律师的作用
吴佳妮律师从「信赖利益」和「超范围」两个角度切入。
- 讲信赖利益。当事人当年是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在自己承包土地上建温室大棚种菜,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才建设,不能简单按违建无偿拆除。
- 指出超范围。认定 4 亩违法,实际拆除 6 亩地上的大棚及附属设施,超出认定范围的部分没有依据。
- 攻程序。直接采用铲车等暴力拆除,未履行催告、听取申辩等程序。
- 解决主体不明。现场混乱、当事人无法明确具体拆除部门,律师通过调查确定被告,减少诉累。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违法,当事人获得相应赔偿。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算清认定面积与实际拆除面积。差多少就是超范围。
- 政策号召是加分项。有文件、有宣传材料的,一定要留。
- 承包合同要留。6 亩确权地是权利基础。
- 现场混乱也要取证。能拍多少拍多少。
六、边界
若大棚确实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实体上仍可能被要求拆除,但超范围部分和程序违法可以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