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水产养殖公司成立于 2004 年,经营场地位于某市某区某村,依托二十二亩多合法承包土地开展甲鱼、观赏鱼等高价值水产养殖。
2017 年 2 月,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该企业养殖场地纳入 23.2920 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随后陆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印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签约工作流程,征收工作正式启动。
违法点有两层:一是此后近十年,征收部门始终未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区政府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二是答复中的补偿口径明显错误——仅以房屋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遗漏鱼塘水产养殖这一核心盈利来源,未提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还按青苗标准补偿鱼塘。
二、争议焦点
- 地块到底启动征收没有。公告已发、方案已出,答复却说「尚未启动」。
- 鱼塘算什么。是地上附着物,还是经营性养殖设施。
- 停产停业损失怎么算。只按房屋算,还是按实际经营效益算。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先做实「征收早已启动」这个事实,再逐项纠正补偿口径。
- 用公告反证。调取《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签约流程文件,证明征收程序 2017 年就已启动,答复中「暂未启动」的表述与事实相悖。
- 逐项列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鱼塘养殖设施、存栏水产、专用设备、停产停业损失,逐项提,不接受打包。
- 纠正鱼塘定性。鱼塘不是一般青苗,是核心生产设施,按青苗标准补偿严重背离实际损失。
- 实地核查。多次到企业核查经营情况、调取证照和养殖记录,把养殖规模和产值固定下来。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向区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收到拒绝性答复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区政府的履职答复,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养殖企业要早留经营证据。养殖台账、购销合同、纳税记录,是算停产损失的底子。
- 鱼塘、圈舍按设施算。不能等同于青苗或一般附着物。
- 土地和地上物分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是两笔。
- 「尚未启动」要核实。查公告、查方案,行政机关的一句话未必是事实。
六、边界
撤销答复、责令重作,不意味着企业能拿到主张的全部数额。最终补偿仍要看评估结果和当地标准。承包地如果存在转租、用途变更等情形,认定会更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