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被腾退,补偿协议却由承租人签了|恒略办案律师

内容简介

「不属于政府信息」是最常见的挡法。但拆除腾退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补偿协议就属于行政协议,应当公开。本案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答复。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北京某村拥有一块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因镇集建用地拆除腾退项目,地块被腾退、拆除。

但腾退补偿协议不是与他签的,而是由承租人(第二承租方)与腾退公司签订的。为核实腾退合法性,律师协助其向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补偿协议。

腾退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地块位于拆除腾退范围内,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当事人为第一承租方,其转租给他人为第二承租方,公司已与第二承租方达成民事法律行为。镇拆除腾退办公室回函称:涉案项目并非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项目,建议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2021 年 8 月,镇政府作出告知书,载明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争议焦点

  • 项目是不是政府主导。实施主体名义上是公司。
  • 补偿协议是不是政府信息。
  • 权利人的补偿被他人领走怎么办。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从「项目性质」入手,把民事外观拨开。

  • 指出项目由政府组织。大面积拆迁安置依法应由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组织,实际实施中很多是镇政府为直接实施主体,不能因为挂着公司名义就否认政府属性。
  • 要求公开协议。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的依据,属于政府信息。
  • 挑战「民事途径」的说法。腾退项目有政府组织实施,补偿争议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
  • 保护第一承租方权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是当事人的,补偿被第二承租方领走,明显不当。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申请信息公开,被拒后申请复议。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看项目谁在组织。政府主导的腾退,补偿协议属于政府信息。
  • 「不属于政府信息」要追问。问清依据、问清项目性质。
  • 转租关系要理清。第一承租方、第二承租方,补偿归属不同。
  • 地上物权利归产权人。承租人只能主张装修、搬迁等。

六、边界

判决重作答复,不保证协议一定公开。若确实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可能不予公开。补偿归属的实体争议,仍需另行主张。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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