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查自家地块的拆迁材料,被以「隐私」挡回|文品良律师

内容简介

「不掌握」和「涉隐私」是两个最常用的挡箭牌。涉及申请人自己的材料,谈不上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说「不掌握」,要说明检索过程。本案复议撤销了这份答复。

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3 月,扬州某塑胶日化公司向所在街道办申请公开两项关键政府信息:一是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房屋拆除范围图、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二是涉及该公司自身房屋地块的拆迁入户调查表、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及相关权利来源资料。

同月 25 日,街道办作出答复,以两项理由拒绝公开:第一部分信息,称项目是区政府牵头的「环境综合整治」而非拆迁项目,街道办仅系配合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第二部分信息,笼统认定涉及「隐私性」,街道办「无权限私自公开」。

二、争议焦点

  • 「不是拆迁项目」能否作为拒绝理由。环境整治涉及房屋拆除和土地腾退,性质上并无不同。
  • 「不掌握」要不要说明检索过程。
  • 涉隐私能不能一概拒绝。申请人自己地块的材料,与第三方隐私无关。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文品良律师紧扣条例的立法精神与程序规则。

  • 拆掉「非征迁项目」的说法。即使是政府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只要涉及房屋拆除和土地腾退,其拆除范围、补偿方案就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因项目名称不同而豁免。
  • 追问「不掌握」。街道办作为配合实施单位,对辖区内拆除范围、补偿方案不可能完全不知情;主张不掌握,应说明检索范围与方式。
  • 区分「自己的信息」与「他人隐私」。企业申请的是自家地块的入户调查表、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属于自身权益相关材料,以隐私为由拒绝缺乏依据。
  • 援引区分处理规则。即使材料中含有第三方信息,也应当作区分处理,能公开的部分先公开,而不是整份拒绝。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答复、责令依法重新公开。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街道办的这份答复,责令重新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项目叫什么不重要。只要涉及拆房腾地,范围图和补偿方案就该公开。
  • 自己的材料,隐私抗辩不成立。申请自家地块的调查表、评估报告,与第三方隐私无关。
  • 「不掌握」要追问检索。问范围、问方式、问经办部门。
  • 要求区分处理。含第三方信息的,可以打码公开,不能整份拒绝。

六、边界

撤销答复,不保证材料全部到手。确实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部分,可能作技术处理后公开。企业还要结合后续的评估、补偿程序继续主张。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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