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化肥销售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化肥销售服务,是当地农资供应体系中稳定的一环。
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突然收到镇政府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相关建筑物,否则强行拆除。
公司所在地块及房屋可能已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但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征收文件,也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未充分沟通、未依法履行程序,就作出了限拆决定。
二、争议焦点
- 程序合法性。作出限拆决定前有没有调查、告知,有没有保障陈述申辩权。
- 事实认定。涉案建筑是否确属违法建设,镇政府有没有充分举证。
- 时间是否合理。三日内自拆,能否实际履行。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把「程序」和「事实」两条线同时提。
- 攻程序。限拆决定属于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行政行为,作出前应当现场调查、制作笔录、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本案这些环节都缺失。
- 攻事实。要求镇政府举证证明建筑属于违法建设,包括认定依据、认定主体、认定时间。没有认定文书,只凭「未取得规划许可」一句话,不足以支撑。
- 指出征收背景。企业尚未收到任何征收文件、补偿未谈拢,此时突然限拆,具有明显的「以拆违促征收」特征。
- 质疑期限。三日内自拆,对于有生产经营和设备的企业,客观上不可能完成。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拆决定。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看有没有认定文书。没有违建认定,限拆决定缺少事实基础。
- 看有没有听取申辩。这是必经程序,缺了就是违法。
- 看期限。三日内自拆,明显不合理。
- 看时点。征收没谈拢就限拆,警惕以拆违代征收。
六、边界
撤销限拆决定,不等于企业建筑被认定合法。若确实未取得规划、用地手续,后续仍可能被重新处理。企业搬迁和补偿问题,仍要另行走谈判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