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后补偿一直悬着,答复被撤销|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去找某镇商谈」不是履职。有补偿安置职责的机关,应当作出明确的补偿决定,不能把申请人推给下级了事。本案复议撤销了这份告知书。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因国道与道路交汇段地块项目建设,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3 年 5 月,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后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为推动补偿,2025 年 4 月向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房屋及宅基地开展补偿安置。同年 6 月,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申请的告知书》,要求当事人向镇政府商谈签约补偿事宜。

当事人随后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及征迁服务公司沟通,提出按征收时有效的文件认定产权建筑面积,或参考同年度同类房屋的补偿标准执行。但征收方仅同意按房屋实际面积补偿,与其另一处房屋按文件认定面积的待遇明显不同。

二、争议焦点

  • 「去和镇政府商谈」算不算履职。区政府有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
  • 同一项目内补偿口径不一致,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无协议即拆房,违法性如何固定。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从「职责」和「口径」两头切入。

  • 指出推诿。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让申请人去找镇政府「商谈」,既没有作出决定,也没有明确补偿方案,实质是把职责转嫁。
  • 用同类对比。同一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另一处按文件认定面积补偿,本处却只按实际面积,待遇差异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 固定强拆事实。无协议、无通知即拆除,违法性清楚,为后续赔偿留好依据。
  • 明确请求。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作出补偿决定。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告知书》。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责令依法处理补偿事宜。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去找谁谈」不是答复。要求作出补偿决定、明确金额和安置方式。
  • 盯住同项目对比。同类房屋补偿口径是否一致,是很好的切入点。
  • 保留历史文件。早年认定产权面积的文件,直接影响补偿计算。
  • 先确认强拆违法。再谈补偿和赔偿,顺序不能反。

六、边界

撤销告知书,不等于补偿数额确定。补偿口径仍要按方案和历史文件认定,同类对比也需要充分证据。房屋已拆多年,取证难度会增加。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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