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没证被排除在补偿外,后来签了协议|何宁宁律师

内容简介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等于没有补偿资格。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实际使用权、是不是集体成员、村委会能不能出证明。这三样齐了,补偿资格就站得住。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某村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早年间邻居无处居住,经村委会协调,当事人把自家一半土地转给邻居使用,村委会为此出具了书面证明。

后来这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受让土地的邻居顺利拿到了补偿款;当事人去征收部门申报时,因为拿不出土地使用权证,被直接拒绝。

更麻烦的是,项目已经开工,土地被实际占用。当事人既行使不了使用权,也没拿到任何补偿。

违法点在于「以证代审」:把「有没有证」当成唯一判断标准,跳过了对实际使用权、成员资格、历史沿革的审查。土地已被占用却迟迟不作补偿处理,也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要求。

二、争议焦点

  • 没有权属证书,还能不能认定补偿资格。这是全案的核心。
  • 村委会出具的转让证明,有多大分量。它是权属证据,还是只是内部协调记录。
  • 土地已被实际占用,补偿怎么起算。占用在先、补偿在后,中间这段怎么处理。

三、程序路径

本案没有直接起诉,而是四条线并行推进,逐层加压。

  • 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征收项目的批准文件、补偿方案、补偿款到位情况。答复给得不完整、避重就轻。
  • 第二步,就信息公开答复提复议。请求确认答复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完整答复。这一步的作用不是拿补偿,而是让对方进入被审查的状态。
  • 第三步,申请村务公开。向村委会要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补偿款分配决议,从集体层面把当事人的权益固定下来。
  • 第四步,向征收主体书面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把「该补未补」变成一个有书面记录的具体请求。

四、何宁宁律师的作用

何宁宁律师接手后先做了两件事:一是把土地的使用、转让、征收全过程捋清楚;二是把当地补偿方案逐条对照。

结论是——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案涉土地享有实际使用权,村委会的转让证明可以佐证这一权益;当事人的情形符合补偿方案中关于征收范围和被安置人认定的条件,本来就该补。

真正起作用的是把「没有证」这个说法拆开:

  • 用成员资格替代权属证书。补偿资格的第一层是集体成员身份,不是一纸证书。
  • 用实际使用补强证据。长期耕种、缴费、四邻证明、村委证明,形成完整的使用事实链。
  • 用信息公开把方案摊开。方案里对「无证但有权属来源」的情形有认定口径,摆出来,对方就很难只说「你没证」。
  • 用多程序同时推进。信息公开、复议、村务公开、履职申请四条线并行,任何一条卡住,其他线仍在推进。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 「没证就没补偿」是话术,不是法律。遇到这句话,先问:方案里对无权属证书的情形是怎么认定的。
  • 村里出的证明要尽早固定。时间越久,经手人越难找,证明的效力越弱。
  • 土地被占用后再谈补偿,难度更高。发现要征收,就应先书面申报、留痕,别等推平了才动。
  • 补偿资格和补偿数额是两件事。先解决「有没有资格」,再谈「补多少」,顺序反了容易两头空。

六、边界

本案最终以签订补偿协议、款项到账结案,属于协商解决,不是判决结果。没有权属证书能不能补、补多少,取决于土地来源是否清楚、是否属于集体成员、当地补偿方案怎么认定。来源本身违法(比如违法占地、违规买卖)的,结论会完全不同。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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