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被诉拆房还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王雅萍律师

内容简介

土地储备中心拿得出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等于地块就是它的。证上位置在路北、房屋在路南的,属另一块地。祖宅没有产权证,也不等于权属不明。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推翻。

一、案件背景

广西一处祖宅宅基地。2003年2月26日,镇建设管理所颁发两份规划许可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兄弟取得两证后,未及时建房。2023年8月,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案。称该地属国有储备用地。二人出示两证,未被处罚。此后镇政府回函称未找到申请材料。自然资源局两次发出责令停工通知。储备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拆房、返还土地。一审支持诉求。原告1999年取得6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经收储。

二、争点/难点

  • 祖宅在不在1994年征收范围内。红线图没有显著参照物,也没有明确红线。
  • 储备中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本案是不是同一地块。证载在北环路北侧。宅基地在南侧。
  • 一审以无产权证认定权属不明,是否事实不清。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一审判输,是把证在谁手里当成了地在谁手里。律师改从四至和征收红线入手。

  • 比对四至。把土地证附图与宅基地实际位置并列。指出分处南北两侧,不是同一块地。
  • 拆征收前提。指出1994年红线图无参照物。不能证明房屋落入征收范围,也未获补偿。
  • 补权属证据。提交村委会证明和两份规划许可证。祖宅无证属历史遗留。镇政府也无认定权。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后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四、边界

若祖宅确在当年红线内、且已补偿完毕。事后再主张使用权,难获支持。两证取得后长期不建。又由他人占用建设的,认定会更复杂。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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