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公共利益从模糊到清单,谁定的?六类

内容简介

「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过去几乎无法在法庭上争论,因为法律只给了四个字。2019年修正把这四个字拆成六项清单,争论终于有了落点。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2019年修正)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 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要求符合相关规划,第四、五项还须纳入年度计划。

清单化的意义在于举证责任的转移:过去由被征地人证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现在由征收方说明落入哪一项。

三、配套案例

以城市更新、片区开发为名,实为商业项目供地,是最常见的错位。

可对照: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地公告载明的征收目的、项目立项与选址文件、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公告。
  • 要算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的复议与诉讼期限,逐份文书分别计算。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项目立项性质、用地单位与供地方式。

五、边界

第六项是兜底条款,弹性较大;成片开发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须结合该标准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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