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是。复印件属于书证的传来形式,证明力弱,但不是无效。
证据规则要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困难包括原件被对方收走、被行政机关留存、因不可抗力灭失。
复印件单独使用和配合使用是两件事。孤证难立,配上缴费记录、照片、证人证言就能形成链条。
判断点在于:原件在谁手里。在对方手里,申请责令提交;在机关卷宗里,申请调取;确实灭失,说明原因并提供旁证。
复印件不可怕,孤证才可怕。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每份复印件都标注来源:「原件存于某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时间某年某月某日」,并签名。有来源的复印件,比干净的一张纸可信得多。
立案时同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原件保管单位、文件名称、要证明的事实。不申请,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调。
原件被征收方收走的,翻出当时的收件清单、签收记录、经办人姓名。这些能证明「不是我弄丢的」,也顺带证明对方手里确实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边界
关键文件只有复印件的,风险仍然很大,尤其是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产权凭证这三类。此时优先做的是向作出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拿到加盖印章的复制件,这比在法庭上解释「原件丢了」有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