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是。法院看的是这段录音能不能对上「谁、什么时候、说了什么」,不是看录了多久。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但要有原始载体、要能辨认说话人身份、内容要连续未剪辑。三个条件缺一个,证明力就打折。
录得多和录得有用是两件事。录了二十段,每段只有「你等着」这类情绪话,证明不了任何待证事实。
判断点在于这段录音能不能固定一个具体口径:补偿数额、面积认定、期限、经办人。固定不住,长度只是内存占用。
录音之前,先想清楚要录哪一句话。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开口先确认身份和时间:「某主任,今天是几月几日,我们谈某某项目的补偿。」这一句决定录音能不能被采信。
只录关键节点:第一次口头承诺、拒绝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先交钥匙、评估口径突然变化。手机设置里打开通话自动录音,比临时掏手机稳。
录完立刻备份原始文件,不剪辑、不转码、不只存微信传输版。剪辑过的录音,对方一句「不完整」就能推翻,附带把整段证据的可信度一起拖下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提供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并附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只交一段音频不附文字,很多法院会要求补正。
边界
在他人私密空间偷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录音通常只是佐证,单独一份录音很难推翻盖章的书面文件。它最有用的时候,是书面材料缺失、只有口头承诺的那一段。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