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单独定权属。水电记录证明的是使用状态,不是所有权。
征收方常用有没有人住、住了多久来判断房屋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空置。水电记录正好补上这一段。
要区分户名和使用事实。户名是租客,说明房子在出租;户名是父母,说明由父母居住。两种情形下房屋归属都可能另有所属。
判断点:开户时间是否与建房时间接近、缴费是否连续、地址是否与门牌一致、有没有过户记录。连续多年不断的缴费记录,本身就有分量。
它证明有人住,不证明是谁的。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到供水、供电营业厅打印历史缴费明细,要求加盖业务章,比手机截图可靠。
动作二:户名是租客或已故亲属的,补充租赁合同、代缴说明、村集体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
动作三:开户资料里的房屋地址要与门牌、宗地图对应,地址对不上,整组证据的关联性会被打断。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征收人提交的使用事实证明,可以削弱对方关于房屋不存在或长期空置的主张。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边界
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水电几乎零用量,这组证据反而会被用来支持空置房的认定,补偿口径可能不同。如果开户在征收公告之后,容易被质疑为临时布置。如果户名与主张人毫无关系又说不清原因,证明力很弱。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