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的书面答复,就是最终结论吗?

内容简介:不是。书面答复只是它的一次表态,能不能诉,要看这份答复有没有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答复分几种:对申请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性的转办说明、重复答复、不予受理。处理决定和不作为通常可诉;纯告知性、过程性的说明,往往不进入受案范围。

答复了和处理了是两件事。答复里只说已转有关部门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实质是不履行,可以按不作为起诉。

判断点落在答复的落款单位、答复内容和是否告知救济途径上。有处理结论、有落款、有告知,基本可诉。

看内容,不看有没有盖章。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拿到答复先看它答的是不是你问的。答非所问,按未履行处理。

动作二:答复里说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先核实职责到底在谁,再决定是复议还是另向有权机关申请。

动作三:起诉期限六个月,从收到答复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答复的,从法定答复期满之日起算。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查处申请签收后不答复,复议确认不作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法定职责的,可以提起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边界

如果答复只是过程性说明、没有对你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法院可能不予立案。如果答复内容与你的申请事项完全无关,按未履行处理更有利。如果同一事项已经答复过,重复申请可能被认定为重复处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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