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算。违建要有认定、有文书、有送达,口头一句「你这是违建」只是态度,不是行政行为。
认定权在法定机关: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是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庄规划区内是乡镇政府。项目指挥部、拆迁公司、村委会都没有这个权。认定还必须落在书面文书上,写明位置、面积、建成时间和违反的规定。
「违建」和「不予补偿」是两个结论。即便被认定为违建,也要看建成时间、有没有超过批准期限、是不是历史遗留,不能一律不给补偿。
判断点看有没有一份盖章的认定书,落款单位是不是有权机关,有没有告知复议和诉讼期限。三样缺一样,这份认定就站不稳。
要文书,不要口头答复。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索要书面认定书,拒收口头结论。对方不给,就递交书面申请,保留签收记录。
动作二:查建成时间。航拍图、缴费凭证、老照片、邻居证言,把建房年份固定下来,早年建成的常能按历史遗留处理。
动作三: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六十日内可复议、六个月内可起诉,期限内不得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认定和处理的主体是法定机关,不是项目指挥部。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先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拆除的,才可以强制拆除。
边界
如果认定书已经盖章送达、主体适格、程序完整,争的重点就转向建成时间和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如果房屋确实在规划区内抢建、且无任何审批痕迹,翻案空间很小。如果只是被口头告知而没有任何文书,不要自行拆除,先书面要求出具认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