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三种情况下能推翻:条款把法律保留的权益一并吞掉、签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放弃的是你根本不知道存在的项目。
协议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写“不再主张其他补偿”一般是有效的。但处分有边界,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价值补偿、法定应当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不是一句放弃就能免掉。
要区分“放弃已知的具体项目”和“放弃未知的一切诉求”。前者是处分,写清项目名就有效;后者是概括弃权,涉及重大权益,需要更严格的意思表示证明。
判断点落在协议有没有列明放弃清单。只有一句“其他一切诉求”,没有清单,事后就要追问:签字那天,你知道还有哪些项目可以主张吗。
清单比一句概括可靠。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其他一切诉求”改成“除本协议列明项目外,乙方就某某项目不再主张”,空白处必须填具体项目名,填不上就不签。
动作二:确实不清楚还有哪几项补偿的,保留一句“乙方对未列入本协议的项目保留主张权利”,不要签概括弃权。
动作三:主张撤销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签完一直谈、一直等,一年过去就很难再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就要打问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公告方案时,这一条是主要抓手。
边界
如果放弃的是你已经清楚知道、金额也合理的项目,比如已经单独结算过的装修附着物,再回头主张基本没有空间。如果协议上有你手写的“以上内容我已看清”,概括弃权的证明力会更强。如果签约后政策新增了补偿项目,能不能主张要看条款措辞覆盖到哪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