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只写「以实测面积为准」,不写封顶线会怎样?

内容简介:会变成一张没有上限的支票。签的时候按估算面积算钱,将来实测多少算多少,你连谁来测都插不上话。

实测本身没有错,房屋面积本来就该按测绘成果认定。问题不在“实测”两个字,在于协议没写清三件事:谁委托测绘、误差超过多少要重新测、结算差额什么时候付。

要区分“以实测为准”和“以实测结算”。前者是认定方法,写在协议里无伤大雅;后者是付款依据,一旦写进去,就必须同时写清复测程序和差额期限,否则面积就成了单方变量。

判断点落在测绘报告上:委托单位是谁、有没有测绘资质章、报告日期在签约前还是签约后。签约后才出的报告,你手里没有任何可核对的底稿。

面积可以实测,规则必须先写。

张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签约前要求把测绘报告作为协议附件,看清委托单位是征收部门还是你自己,报告日期必须早于签约日。

动作二:在协议里加一句“实测面积与协议面积误差超过约定比例时,双方共同委托重新测绘,费用由误差方承担”,不写比例的条款等于没写。

动作三:差额补款的期限要落成具体天数,只写“另行结算”就是给对方留了拖的口子。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法院确认不履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面积是算价的基础,基础不定,价格就没有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条款;数量约定不明确的,先由双方协议补充。房子已经拆了,“补充协议”这一步往往无从谈起。

边界

如果协议已签、房屋已拆,再主张面积差额,靠的是签约前留存的测绘底稿和房证附图。如果当地把测绘前置到公告阶段、成果已经公示,误差空间本来就小。如果是无证自建部分,实测口径和认定口径可能完全是两回事。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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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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