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卡在因果关系的紧密度上。直接损失指的是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必然发生的财产减少,中间隔了几层推测的,就落到间接损失里去了。
为什么这么窄:国家赔偿用的是财政的钱,立法时把范围压到最低限度,避免赔偿范围无限扩张。这个立场至今没有根本改变。
关键区分:房屋价值、搬迁费、已付的租金和装修残值,是直接损失;错过的生意、没签成的合同、房价上涨带来的机会,多数被归入间接损失。
判断点落在票据和因果关系上:有合同、有付款记录、有明确的因果链,才有争取空间;只有陈述和推算的,基本按酌定处理。
先分类,再算钱。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把主张的每一笔列成表:金额、依据、证据、因果关系。列不出证据的,先划掉,不要塞进诉状充数。
房屋价值这一项不要自己估。参照征收补偿方案里的评估单价和同类房屋成交价,比自行报价更容易被采纳。
主张的总额不要超过补偿方案测算的总量太多。明显偏离的,法院可能整体不采信,转而按方案数额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该条前七项分别列举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赔偿金、拍卖变卖价款、停产停业必要费用、存款利息等具体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应当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这一条把“直接损失”的下限锚定在补偿标准上。
边界
“不低于补偿”是下限,不是上限。房屋内有特殊用途装修、精密设备、已签订单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举证。但主张项目与补偿项目重复的部分,会被扣减,不会叠加计算。评估时点、评估方法不同,算出来的数字差别很大,这一层要单独争。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