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用预交。这是执行程序区别于诉讼程序的地方——申请执行人先不掏钱,费用在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负担。
为什么这样安排:判决已经确认你该拿到钱,再让你先垫一笔执行费,等于二次设障。所以规则把成本压给了不履行的一方。
关键区分:执行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不同。公告、评估、拍卖、保管这些费用,可能要先垫后结,不能一概认为“执行不花钱”。
判断点落在执行标的上: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按金额分段算,只要求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的,按件收取。
先看判决主文能不能执行。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申请前核对判决主文:有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履行期限、给付对象。写“依法处理”这类模糊表述的,执行局无法立案。
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超过期限,对方一提异议就结束。
申请书里附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账户、车辆、应收账款。线索越具体,实际到位率越高,执行费也才有从执行款里扣的可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按执行金额分段累计交纳: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五十元至五百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
同办法规定,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负担。
边界
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到位率取决于财政账户是否可查控,实务中并不乐观。以政府为对象的赔偿判决,多数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履行,走强制执行反而是少数。另行签订过和解协议的,要先确认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还得先起诉。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