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信访部门是渠道,不是办案机关。它的职责是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处理结论要由有权机关作出。
《信访工作条例》把信访定位为补充渠道。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走法定途径,可以不予受理。拆迁补偿恰恰属于这一类。
要注意答复的性质。写着「已转某单位办理」「请向某机关反映」的,是程序性告知,不是处理决定,通常不可诉。写成「经调查,答复如下」并作出实体结论的,性质才不同。
判断点落在落款和措辞。落款是信访部门、正文全是转办表述的,别把时间花在起诉它上面;落款是征收方、有实体结论的,才值得研究能不能诉。
先看那张纸到底写了什么。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递交材料时写清诉求:是要求履行补偿职责,还是反映干部作风问题。两者走向完全不同,混着写两边都办不下去。
常见坑:反复走访消耗时间,而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期限不因信访中断。等到想起诉,期限早过了。
需要书面痕迹的,用挂号信寄并保留回执和查询记录;口头走访通常只有一张登记表。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部门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办理情况,不代替职能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该条例同时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可以不予受理。
边界
如果反映的是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线索,信访会转到纪检监察渠道,这条线有它的作用,但与拿回补偿是两件事。事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信访一般不再受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信访答复被认定影响权利义务的例外情形,实践中很少。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