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因为自治有边界。村民会议可以决定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但不能表决把某几户的补偿款收归集体,也不能以多数票剥夺少数人的成员资格。
常见越权有三种。一是处分个人财产,比如决议「全家迁出的补偿款归集体」;二是设定身份门槛,比如「外嫁女不参与分配」;三是代替政府作决定,比如「不同意征收的按标准强制签约」。这三种都不在自治权限内。
要区分「内容违法」和「程序瑕疵」。程序上,村民会议要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程序瑕疵可补正,内容违法补不了。
判断点落在决议文本:处理的是集体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指向全体成员还是特定几户,有没有「不予分配」「一律收回」这类表述。
决议拿出来,先看它动了谁的钱。
邱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书面向村委会索取决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重点看表决时间、参加人数、同意票数、决议全文,缺一项都可作为程序抗辩点。
动作二:诉讼请求写「请求撤销某次村民会议决议中关于某某的条款」,别笼统写「确认决议无效」,后者易被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动作三:撤销之诉自知道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一年再主张,法院通常不再支持。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议决范围仅限于法定事项,不能扩张到处分村民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条针对的正是「程序走完了、内容却越权」的情形。
边界
如果决议只是内部安排、没有对外效果,法院可能认为不属于可诉范围。如果被侵害的成员在表决时投了赞成票、事后又反悔,撤销请求会受影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