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被要求说明用途,合理吗?

内容简介:可以问,但不能卡。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说明用途,以未说明用途为由不予受理或者拖延答复的,属于违法。

「你要这些材料干什么用」是最常见的一道软钉子。

登记用途是流程,把用途当成受理条件就是另回事。

遇到这种,别反复解释,直接书面追问受理编号和答复期限。

先把「已经申请」这件事固定下来。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申请一律走书面或官方在线渠道,保留提交成功截图和受理编号。

对方口头要求说明用途的,书面回复「依法申请,用途不影响受理」,并要求出具书面答复。

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的,直接申请复议,主张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口头拒绝的,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口头拒绝很难作为起诉对象。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地信息公开被拒,两轮复议才拿到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附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边界

申请内容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需要大量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要说明理由。同一申请人反复申请同一信息的,也可能被限制处理。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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