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武汉某村村民,房屋于 2011 年 7 月因科技园建设项目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范围。
当事人与拆迁受托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其户 2 人可购买 80 平方米还建房,并获得补偿款六万余元(含过渡费七千余元)。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依约搬迁,房屋被拆除。
此后,被申请人及下属单位长期向当事人支付过渡费(每人每月 360 元),但还建房分配事宜拖延十余年未予落实。截至 2026 年初,仍未获得协议约定的还建房安置。
二、争议焦点
- 还建房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 长期发过渡费能否视为已履行。
- 管委会的安置补偿职责。
三、敬维怡律师的作用
敬维怡律师把「过渡费」和「交房」明确区分。
- 指出义务未完成。协议约定的是「可购买 80 平方米还建房」,这是主给付义务;过渡费只是过渡期的补助,不能替代。
- 用长期发过渡费反证。持续发放过渡费,恰恰说明安置尚未完成,对方自己也认可这一点。
- 递交履职申请。2026 年 1 月向管委会邮寄《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书》,把期限固定。
- 明确诉请。要求落实还建房安置,或按现行标准折算货币补偿。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协商,最终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过渡费不是交房。两者是不同义务。
- 协议要留原件。面积、位置、结算价格。
- 过渡费发放记录要留。能证明安置未完成。
- 十几年也能主张。持续履行状态中断了时效抗辩。
六、边界
协商结果属于个案,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承诺。还建房源是否还有、位置如何,直接影响解决方案,可能转为货币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