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拆的房,还建房等了十几年|敬维怡律师

内容简介

过渡费一直发,说明协议还在履行;但还建房迟迟不给,就是不完全履行。发过渡费不能替代交房义务。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武汉某村村民,房屋于 2011 年 7 月因科技园建设项目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范围。

当事人与拆迁受托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其户 2 人可购买 80 平方米还建房,并获得补偿款六万余元(含过渡费七千余元)。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依约搬迁,房屋被拆除。

此后,被申请人及下属单位长期向当事人支付过渡费(每人每月 360 元),但还建房分配事宜拖延十余年未予落实。截至 2026 年初,仍未获得协议约定的还建房安置。

二、争议焦点

  • 还建房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 长期发过渡费能否视为已履行。
  • 管委会的安置补偿职责。

三、敬维怡律师的作用

敬维怡律师把「过渡费」和「交房」明确区分。

  • 指出义务未完成。协议约定的是「可购买 80 平方米还建房」,这是主给付义务;过渡费只是过渡期的补助,不能替代。
  • 用长期发过渡费反证。持续发放过渡费,恰恰说明安置尚未完成,对方自己也认可这一点。
  • 递交履职申请。2026 年 1 月向管委会邮寄《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书》,把期限固定。
  • 明确诉请。要求落实还建房安置,或按现行标准折算货币补偿。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协商,最终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过渡费不是交房。两者是不同义务。
  • 协议要留原件。面积、位置、结算价格。
  • 过渡费发放记录要留。能证明安置未完成。
  • 十几年也能主张。持续履行状态中断了时效抗辩。

六、边界

协商结果属于个案,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承诺。还建房源是否还有、位置如何,直接影响解决方案,可能转为货币补偿。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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