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与案外人宅基地相邻。2021 年,案外人在登记于他人名下的宅基地范围内开展房屋建设。该案外人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行为也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任何规划审批手续。
房屋建成后,严重侵害当事人的采光、通风、通行以及居住安全,同时扰乱村庄规划秩序。
2026 年 5 月 26 日,律师代理向镇政府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签收后,虽然调取了宅基地登记卡、民事判决书、宗地示意图,进行了现场核实,还于 6 月 12 日询问了案外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但截至提起复议时,一直未向当事人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告知处理进展和结果。
二、争议焦点
- 乡镇政府有没有查处职责。
- 做了调查但不答复,算不算履职。
- 邻居的建房是否构成违法建设。
三、程春梅、张薇律师的作用
两位律师把「程序义务」单独提出来。
- 摆职责。乡镇政府对辖区宅基地违法建房负有主管责任,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区分调查与答复。调材料、做笔录属于过程动作,不产生对外效力。对申请人而言,没有答复就是没有履行完毕。
- 指出违法建设要素。建房人非本村集体成员、无规划许可、超出批准范围,属于典型的违法建设。
- 固定相邻损害。采光、通风、通行受阻的照片、时间记录,证明利害关系。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确认镇政府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处理并答复。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答复是独立义务。查了不等于答了。
- 相邻权益是利害关系。采光、通风、通行都算。
- 查主体资格。非本村成员建房,本身就有问题。
- 书面申请加签收。才能固定期限。
六、边界
确认不作为违法,不直接等于违建被拆。后续仍需调查、认定、处理,周期可能较长。若建房人确有合法审批,主张会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