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占门前空地建围墙,举报多年没结果|于大伟律师

内容简介

「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之前」不能成为不查处的理由。复建、持续占用属于持续状态,仍应依法处理。本案复议责令镇政府履职。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与邻居因土地纠纷积怨多年。1998 至 1999 年间,邻居在当事人大门前的空地上违规建设围墙、堆砌石块、搭设排污管道并栽种高大乔木,导致当事人家通风、采光、通行严重受阻。

2000 年,国土部门曾责令邻居拆除违建,但其后又多次复建。2025 年 1 月,当事人向县政府提交《违建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政府未予答复。当事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

镇政府答辩提出三点: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当时乡镇无违建查处权和认定依据;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属于重复投诉。

  • 时间效力。早年建设的行为,现在还能不能查处。
  • 职权依据。镇政府有没有查处职责。
  • 利害关系。相邻方的通风采光受影响,算不算利害关系。

三、于大伟律师的作用

于大伟律师逐条回应抗辩。

  • 摆职权。依据当地镇级政府执法事项赋权清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政府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建住宅的行为具有查处职责。
  • 破时间抗辩。邻居的复建、搭建排污管道等行为可能持续到现行法律生效之后,属于持续状态,不能以「行为发生在法律实施前」一概拒绝。
  • 破「无利害关系」。围墙、石块、高树直接导致通风、采光、通行受阻,相邻关系受损是客观事实。
  • 破「重复投诉」。2000 年的处理针对当时的状态,此后多次复建属于新的违法事实,不属重复。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政府不履职违法、责令限期处理。复议机关 2025 年 3 月受理,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复建就是新事实。拆了又建,不受早年处理结论限制。
  • 相邻权益是利害关系。通风、采光、通行受影响,足以主张。
  • 查赋权清单。乡镇现在的执法事项范围,以清单为准。
  • 证据要具体。高树多高、围墙多长、采光差多少,越具体越好。

六、边界

责令履职,不等于违建一定被拆。处理结果要看调查认定和裁量。邻里纠纷往往夹杂情感因素,实际推进中可能需要调解与执法并用。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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