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名村民举报违建没人管,复议限期答复|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镇政府签收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可以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这类案件的门槛不在实体,在于「有没有递过书面申请、对方有没有签收」——递了、签收了、没答复,链条就成立。

一、案件背景

九位当事人共同共有一处老屋,门前那块坪地属于全体共有人集体共有,平时用于通行、办红白喜事。第三人是同一处老屋的共有人之一,在拆旧建新时,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更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把约 32.15 平方米的共有门坪占了下来:抬高地面、砌起围墙、加建构筑物。

九位当事人先后找第三人协商,又向村委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镇政府和村委会到现场核实,确认了占用事实,但调解没有结果。当事人此前提起过民事诉讼,法院的生效裁定认为该纠纷实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驳回了起诉。

之后九位当事人通过 EMS 向镇政府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要求立案查处并恢复原状。镇政府在两天后签收,此后一直没有书面答复,也没有口头答复。

违法点是「不作为」而不是「拆错了」:乡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负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职责。签收申请即视为受理,法定期限内不答复,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争议焦点

本案实际争的是三件事。

  • 职责存在不存在。镇政府有没有查处这类建设的法定职权,这是全部前提。
  • 「在查」能不能顶掉「没答复」。镇政府称签收后已做线索登记、调资料、现场踏勘,属于实质履职。
  • 权属不明能不能成为不答复的理由。镇政府援引民事裁定,主张权属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在权属明晰前无法作出实体认定,属于客观障碍、程序瑕疵,不是不作为。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这类案子最容易走偏的地方,是当事人被「我们已经去现场看过了」这句话带着走,转而去争论权属到底归谁。方向一偏,就变成打土地权属官司,与「答复没答复」是两回事。

郄超丽律师的代理思路是把问题收窄到一个点上:你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 固定「递了、签收了」。EMS 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申请书原件,三样一起提交,把起算点钉死。
  • 把职权依据摆到前面。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说明镇政府是查处主体,不是「可以管也可以不管」。
  • 回应「在查」的抗辩。登记、踏勘属于过程动作,不产生对外效力;对申请人而言,没有答复就是没有履行。过程做得再多,也不等于处理完毕。
  • 回应权属抗辩。违法建设查处与土地权属确认是两个程序。权属争议不影响对「有没有答复」这一行为本身的审查,也不构成逾期不答复的正当理由。
  • 解决「有没有资格申请复议」。援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说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查处、机关不处理的,申请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路径是先查处申请、再复议,没有走民事诉讼。

复议机关查明:签收日到受理日,镇政府没有对举报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回复申请人。复议决定认定三点——镇政府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最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这个结果看着不重,但作用很实在:把「不答复」变成了「必须答复」,后面的实体处理才有入口。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有没有书面申请。口头反映、打电话、找熟人都很难证明,书面申请加邮寄签收才是凭据。
  • 签收日算清。答复期限从签收次日起算,不是从你寄出那天算。
  • 对方有没有「书面答复」。口头说「已经在处理」不算答复;只有书面回复、且针对你申请的事项,才算处理完毕。
  • 别被「权属有争议」带走。查处程序与权属确认是两条线,对方用权属问题拖延,可以单独就「不答复」主张。

六、边界

复议责令答复,只解决「必须回应」这一层,不等于认定对方建筑一定违法,也不等于一定会拆。实体结果要看后续调查。另外,如果递申请时没有留存邮寄凭证,或者申请书写得太笼统(没写清位置、没写请求事项),履职之诉的举证会明显变难。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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