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湖南某村村民,1996 年 12 月经县政府批准取得《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并建设了建筑面积 28.32 平方米的房屋。
2019 年,县政府决定对该范围进行综合开发,房屋被划入开发范围。2019 年 6 月 13 日,住建部门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7 月 13 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9 月 6 日,受县政府委派,相关部门在明知已提起复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房屋。
2019 年 9 月 30 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决定,确认上述《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二、争议焦点
- 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的房屋能否认定违建。
- 复议期间拆除是否合法。
- 认定书已被确认违法,拆除还有没有依据。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用「前置决定已违法」这一点直接锁定强拆违法。
- 摆批准文件。1996 年县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是房屋合法性的直接证明。
- 指出认定冲突。经县政府批准建设,又被同一级政府认定违建,逻辑上自相矛盾。
- 用复议结论。认定书和限拆决定已被确认违法,据此实施的拆除自然失去依据。
- 攻时点。明知复议在进行仍强拆,剥夺救济权利。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强拆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批准文件最重要。1996 年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是核心证据。
- 复议期间不能拆。
- 前置决定违法,后续跟着倒。
- 面积小也要争。28 平方米同样是合法财产。
六、边界
确认违法后,赔偿另案主张。面积小、建造年代久,赔偿数额可能有限,但程序违法的认定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