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两位当事人系母子,均为河南某村村民,儿子的户口也在该村并与母亲同户,户主为母亲的父亲。
该村 2015 年开始拆迁,2020 年开启回迁安置。镇政府依据该村村民公约的约定——「本村闺女只要形成事实婚姻,均不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以及「其子属于随母非婚生子女、在拆迁人口截止日未登记户口」为由,自 2015 年拆迁至今未向二人发放过渡费,儿子更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待遇。
二、争议焦点
- 村民公约能否剥夺成员待遇。
- 非婚生子女的成员资格。
- 镇政府有没有处理职责。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公约违法」和「履职不作为」分开打。
- 指出公约违法。以婚嫁状况一刀切剥夺村民待遇,违反男女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 强调子女权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户籍随母落在本村,成员资格应当认可。
- 递交书面申请。2021 年 4 月向镇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落实待遇。
- 追击不作为。镇政府未依法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不履职违法,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公约不能大于法律。村民自治有边界。
- 非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 过渡费也要发。拆迁期间的过渡安置是基本保障。
- 书面申请留痕。才能主张不作为。
六、边界
确认不履职违法,不等于待遇立即落实,还需镇政府重新处理。若户籍确实未在截止日前登记,认定会复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