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强行打进账户,随后限期交地|恒略办案律师

内容简介

钱打进账户,不等于补偿到位。单方打款不能替代补偿协议,更不能成为责令交地的依据。本案二审改判。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四川某村村民,在村内有合法房屋。2016 年房屋被纳入建设用地征收范围。

因补偿标准过低、房屋补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当事人一直未签补偿协议。2020 年 10 月,镇政府将三十余万元征收款强行打入其账户。2021 年 5 月,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决定。后以自然资源局、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责令交地决定及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已完成合法征收、当事人得到补偿安置后未按期搬迁已妨碍征地,驳回了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 强行打款能否视为补偿到位。
  • 面积不符怎么处理。
  • 责令交地的前提是否成立。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补偿是否到位」作为责令交地的前置条件来攻。

  • 指出单方打款无效。补偿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或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单方将款项打入账户,当事人未接受,不构成补偿到位。
  • 强调面积争议。补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说明补偿内容本身有误。
  • 攻前置条件。责令交出土地应当以补偿到位为前提,前提不成立,决定就违法。
  • 坚持上诉。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争取改判。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复议 → 一审败诉 → 上诉。二审改判,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不要接受不明款项。可以先书面声明不接受,避免被认定默认。
  • 面积要实测。与证载面积、丈量记录逐项核对。
  • 责令交地有前提。补偿到位是先决条件。
  • 一审输了要上诉。

六、边界

二审改判不等于补偿自动提高,仍需重新协商或由行政机关重作决定。若补偿确实已按方案足额支付,主张难以成立。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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