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1995 年,因银行支行拆除某生产队为当事人建造的三间房屋中的两间,当事人与该支行产生土地纠纷。2018 年 1 月,当事人在使用土地上搭建铁棚,再次与支行发生争议。
2019 年,支行以排除妨碍为由起诉,县法院审理后驳回起诉;支行上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该案中,当事人得知:县自然资源局在 1995 年为支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 年省政府又为支行核发了另一份《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的权利包含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部分土地,与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冲突。
2021 年 3 月,律师代理向县政府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 220.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当事人所有。县里迟迟未作处理。
二、争议焦点
- 县政府有没有确权职责。
- 两证冲突如何解决。
- 生效裁定的认定能否作为依据。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生效裁判」作为确权的事实基础。
- 援引生效裁定。中级法院的裁定已认定当事人享有使用权,与对方土地证记载存在冲突,这是最有力的事实依据。
- 指出两证重叠。同一块地被两份权证覆盖,客观上必须通过确权解决。
- 书面申请。《土地确权申请书》明确面积、位置、请求,附全部证据。
- 追究不作为。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履行确权职责。法院判决责令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确权是县政府的职责。土地权属争议先由政府处理,这是前置程序。
- 生效裁判很有用。已有认定可以直接引用。
- 申请书要写清面积和四至。坐标、面积、相邻关系。
- 先确权再谈其他。权属不清,补偿、赔偿都无从谈起。
六、边界
判令处理,不等于确权结果一定有利。两证的形成过程、登记依据都要审查,若对方权证合法有效,确权结果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