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两位当事人是某县某镇某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承包经营的共 45 亩土地被非法占用,另有 5 亩被偷挖占用,占地方均用于建设厂房,至今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审批手续。
2025 年 9 月,当事人向镇政府提交查处申请,要求查处违法占地建厂行为。镇政府答复称,土地违法查处职责已于当年 7 月收归县自然资源局。2026 年 3 月,当事人转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
违法点在于「用理由代替履职」:县自然资源局 4 月作出答复,以「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补偿到位」为由拒不立案查处,仅建议走民事途径;对 5 亩土地被偷挖的事项,只写「另行调查」,未明确调查期限、处理措施和告知义务。
二、争议焦点
- 「历史遗留」能不能成为不查处的理由。法律上有没有这一项免责事由。
- 案涉土地是流转还是征收。对方认定是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主张从未签流转协议。
- 「另行调查」算不算处理。没有期限、没有措施,是否构成不作为。
三、宋美娜律师的作用
宋美娜律师从职责、事实两个层面同时施压。
- 摆明法定职责。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建设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行为负有立案、制止、处罚、责令恢复原状的职责。
- 击破免责理由。被申请人已经查明企业未办任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违法占地,依法应予立案查处。「历史遗留、补偿到位」于法无据,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 纠正事实认定。被申请人认定 45 亩土地系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双方从未签订流转协议,当事人也没有转让的意思表示。性质认定错了,处理方向自然就错。
- 盯住 5 亩偷挖线索。「另行调查」既无期限也无措施,等于没处理。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责令履行查处职责并书面告知结果。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有申请、有签收、有答复,就能审。答复内容不履职,同样可以复议。
- 查处职责随机构调整转移。先问清现在归谁管,别把申请递错门。
- 「历史遗留」不是挡箭牌。时间久不影响查处职责,只影响取证难度。
- 土地性质要查清。流转和征收是两回事,性质错了补偿口径全错。
六、边界
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处理,不等于土地马上恢复原状。后续仍要经过立案、调查、处罚、执行等程序,且涉及地上建筑物时处置更复杂。占用时间越长,取证和恢复的难度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