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征收为国有,还按集体地收回被撤销|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土地早已被征收为国有,区政府还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批准村集体收回,属适用法律错误。批复中涉及该户房屋土地的部分,应予撤销。起诉期限从知悉之日起算。

一、案件背景

青岛某社区一名村民在村内有一处房屋。房屋用于经营超市,办有营业执照。2024年3月25日,她在另一起强拆案中看到一份材料。材料由法院邮寄。内容是区政府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批复。批复同意居委会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范围是村庄改造范围。并要求注销登记。她随即起诉。区政府答辩提出三点。一是其无原告资格。二是房屋系无证违建。三是社区经民主程序表决,符合为公益事业收回。还称起诉超期。

二、争点/难点

  • 原告是否适格,起诉是否超期。
  • 土地2006年已被征收为国有,还能不能按集体土地条款收回。
  • 房号有误,但位置在拆迁范围内的,应否补偿安置。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对方三面夹击。没资格、是违建、超期了。律师先解决能不能进门,再打法律用错。

  • 立资格。用户口本、营业执照、信息公开材料。证明其合法使用并经营。
  • 破超期。指出区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2024年3月才知悉。早已知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 打法律适用。调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证明土地2006年已征收为国有。

法院判决撤销批复中涉及该户房屋土地的部分。受理费由区政府承担。

四、边界

房屋确属违法建设、且不在任何拆迁范围内的,撤销批复未必带来补偿。土地性质、批复时间、知悉时间,是这类案子的三个关键点。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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