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只付了一部分,社保也没落实|宋美娜律师

内容简介

协议签了、地交了、钱没给齐——这是最常见的履行争议。剩余补偿款本金、逾期利息、社保安置,可以一并主张。本案复议确认不作为违法,责令限期支付。

一、案件背景

2022 年 4 月,吉林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当事人名下 6.72 亩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同年 11 月,双方签订三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金额分别为二十万余元、五十万余元、五万余元,合计七十余万元。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按约交付土地。但管委会只支付了其中一笔五十万余元,剩余二十余万元补偿款迟迟未付;协议中未提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未落实。

违法点在于「签约后不履行」: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负有按期履行的义务。只付一部分、剩下的长期拖延,既不构成履行,也不能用「正在办理」解释。

二、争议焦点

  • 剩余补偿款该不该付。协议明确约定,履行义务清楚。
  • 逾期利息能不能主张。拖延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 社保没写进协议,还能不能要。法定义务是否受协议范围限制。

三、宋美娜律师的作用

宋美娜律师把请求拆成四项,逐项列明。

  • 列清欠款。三份协议的金额、已付部分、未付余额,做成明细表,数字对应清楚。
  • 加计利息与费用。除本金外,主张延期付款利息、误工费、律师费等实际损失,一并写进履职申请。
  • 把社保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协议没写不等于可以不做。
  • 用履职申请固定期限。2025 年 4 月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 月下旬签收,超过 60 日不答复即构成不作为。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申请履职、后复议。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确认管委会不作为违法,责令限期支付剩余补偿款及利息。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协议原件必须留。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全靠它。
  • 算清已付与未付。做一张明细表,哪笔到账、哪笔没到,一目了然。
  • 社保单独提。不写进协议,也是法定义务。
  • 先履职后复议。直接起诉也可以,但复议更快、成本更低。

六、边界

责令支付,不等于款项立刻到账,后续可能还需强制执行。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日,按协议约定或司法实践确定。土地已交付、项目已建成的情况下,返还原地的可能性很低,主张以金钱为主。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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