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2019年修正后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国务院批准三类: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
- 省级政府批准:上述三类以外的土地征收。
- 划分依据是地类加面积,不是项目投资额,也不是项目层级。
- 面积须按项目整体计算,把一个项目拆成若干批次分别报批以规避上级审批,属于化整为零。
- 批准文件是后续公告、补偿、交地的合法性前提,没有批文就没有合法的征收。
这一两级审批格局在1998年修订时确立,2019年修正保留框架,只把「基本农田」改称「永久基本农田」,并把征地程序前置。
三、配套案例
常见瑕疵:批文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批文地类与实地不符,或以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名义实际搞征收。
可对照:征地信息公开被拒。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批文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面积与四至范围,公告与批文的对应关系。
- 要算的期限:批文有效期与实施期限,农用地转用批准后长期不实施的,需重新办理。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及报批材料。
五、边界
批文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各地裁判不一;多数情形下应与后续公告、补偿行为一并主张,而非单独起诉批文本身。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