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征地批准权怎么分?两级审批看面积

内容简介

拿到一份征地批文,第一件事不是看补偿,而是看批准机关对不对。批准权按地类、按面积分配,越权批准的批文,本身就是可攻击的点。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2019年修正后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国务院批准三类: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
  • 省级政府批准:上述三类以外的土地征收。
  • 划分依据是地类加面积,不是项目投资额,也不是项目层级。
  • 面积须按项目整体计算,把一个项目拆成若干批次分别报批以规避上级审批,属于化整为零。
  • 批准文件是后续公告、补偿、交地的合法性前提,没有批文就没有合法的征收。

这一两级审批格局在1998年修订时确立,2019年修正保留框架,只把「基本农田」改称「永久基本农田」,并把征地程序前置。

三、配套案例

常见瑕疵:批文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批文地类与实地不符,或以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名义实际搞征收。

可对照:征地信息公开被拒。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批文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面积与四至范围,公告与批文的对应关系。
  • 要算的期限:批文有效期与实施期限,农用地转用批准后长期不实施的,需重新办理。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及报批材料。

五、边界

批文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各地裁判不一;多数情形下应与后续公告、补偿行为一并主张,而非单独起诉批文本身。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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