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4条: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少这一步征地就断了

内容简介

这一条是征地的前置闸门。农用地要变成建设用地,先转用;转用批了才谈得上征收。跳过去,就是未批先占。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
  • 施行:2020 年 1 月 1 日

二、作用:把「地怎么用」和「地归谁」分开

转用管用途,征收管权属。过去两者常被混成一件事,现行规则明确: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先办转用审批,再办征收审批。永久基本农田转用,只能由国务院批。

三、核心规则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转用与征收可以一并报批,但不能只有转用没有征收,也不能反过来。
  • 未批先占的,属于违法占地,不是程序瑕疵。

四、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是项目已经开工、地已经推平,追问批文时对方拿出一份「先行用地」的函。先行用地只在极少数国家重点项目的控制性工程中允许,且有严格范围和期限,不能作为常态依据。

可对照站内案例:无证土地被拒补偿,三道程序后落实。

五、实操

  • 要留的证据:地块现状照片(含耕种痕迹)、承包经营权证、施工围挡和机械照片。
  • 要算的期限:违法占地查处申请提交后,两个月不答复即可主张不作为。
  • 要写的文书:《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同时申请公开转用和征收批文。

六、常见误区

  • 以为「地已经推平了就是国家的地」。物理占用不改变权属。
  • 以为「有规划许可就等于有转用批文」。规划许可管的是怎么建,不管能不能占。
  • 以为「先行用地函可以长期使用」。它有明确的范围和期限。

七、边界

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不适用转用审批,走的是备案和批准程序,别把两类混为一谈。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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