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多数情况补不回来,但有些期限可以从后面重新起算,关键看有没有起算点可争。
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都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算。行政机关没告诉你诉权、没送达文书、只张贴不送达,起算点就可能被推后。
期限经过和权利消灭不完全是一回事。起诉期限过了,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实体权利还在,可以走其他渠道;但程序上的门确实关上了。
判断点落在送达回证和告知事项上。有没有你的签字、有没有写明复议诉讼期限,决定起算点在哪一天。
找起算点,比求情有用。
邱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所有文书的收到日期列出来,一份一份对,找出最晚的那一份。
动作二:没有送达回证的,主张未依法送达,起算点从你实际知道之日起算。
动作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可以申请扣除耽误的时间。这需要证据,不接受口头说明。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边界
如果文书已依法送达、明确告知了复议和诉讼期限,起算点就很难往后推。如果期限届满已超过五年,程序上基本没有补救空间。如果错过的是评估复核期而非起诉期,还有诉讼中重新质证的机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