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可以再诉,但要盯住「有没有换理由」。
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这既是对重作权的限制,也是你再诉时最有力的攻击点。
要分清「重作」和「补正」。补正是修补原行为的瑕疵,不产生新行为;重作是重新作出决定,产生新的救济期限。
判断点落在两份文书的比对:事实认定、法律依据、补偿数额有没有实质变化。只改日期和编号的,一眼就能看出来。
把两份决定并排看。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原决定和重作决定逐条对照,标出哪些段落一字未改。
动作二:重作决定送达后重新起算六个月,不要以为打过一次就不能再诉。
动作三:诉请写「撤销重作决定」,必要时并请求判令重新作出,避免又回到原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项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边界
若重作决定补充了新的事实、换了法律依据,法院会重新审查,不一定撤销。若重作超出判决指定的期限,另可主张不履行判决,走执行程序。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