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谁的职权、谁的名义,谁当被告。
乡镇政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违法建设有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和拆除的职权,这类决定以镇政府名义作出,它就是被告。
征收项目的拆除不一样。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镇政府组织人员到场只是执行,被告应是作出决定的政府。
判断点落在文书上:写着「责令限期拆除」并引用城乡规划法的,是镇政府的处罚决定;只写「配合项目拆除」、没有处罚内容的,指向征收方。
文书引用哪部法,指向哪条路。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通知书原件、送达回证收好,记下送达人和送达时间。
动作二:查该项目有没有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有的话一并作为确定被告的证据。
动作三:起诉期限按文书类型区分,处罚类十五日,其他行政行为六个月,别一律按六个月算。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边界
若镇政府受区县政府委托实施征收拆除,被告应为委托机关。若通知书由多个部门联合署名,可能构成共同被告,不能只告一家。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