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先找收款人,再回头看征收方。钱进了别人账户,补偿义务在形式上就算履行了,追偿对象首先是不当得利的那个人。
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被征收人本人。指定第三人账户,要么是你书面同意的,要么是对方单方安排的,两种情形责任落点完全不同,别混着谈。
要区分“你同意打给别人”和“对方擅自打给别人”。前者你只能向收款人追,征收方已经免责;后者你可以主张征收方未履行支付义务,要求重新支付。
判断点落在协议里的收款账户条款和你签过的授权文件。有你的签字同意,追征收方这条路基本走不通,只剩向收款人主张返还。
账户写谁,钱就归谁。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签约时核对收款账户,账户名必须与被征收人一致;家庭内部另有安排的,单独出具书面指示,写明金额和用途。
动作二:不同意打给第三人的,当场划掉该条款并签字注明,同时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补偿款须支付至本人账户”,留送达凭证。
动作三:钱已被转走的,先固定银行流水和收款人身份,再以不当得利起诉;同时向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支付异议,两条线并行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作出约定,支付对象是被征收人本人,指定他人账户需有被征收人的明确授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这是钱被转走后最直接的请求权基础,不需要先证明协议无效。
边界
如果第三人是你书面指定的家庭成员,款项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能不能追回要看内部约定。如果收款人是村集体账户,性质变成集体内部分配问题,路径完全不同。如果发放时附了你的授权委托书,征收方一般不承担重复支付责任。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