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购房陷阱维权胜诉,宋美娜、助力当事人获法院判决三方连带返还全额购房款|马茜文律师
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为H公司对原告旧房拆迁安置补偿,但原告本无被拆房屋,内容与事实不符、意思不真实,属无效协议;真实意思为相应金额购房,被告不能交房应退款付息。原告将相应金额交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收到转交部分,二人未到庭应诉,共同还款;H公司签
一、案件背景
买了拆迁安置房钱交了不交房怎么办,当事人常搜”安置房买卖无效能退钱吗””无安置资格购房被骗怎么办””三方连带返还购房款”。2013年11月24日刘某欲购房,经中介当事人。当事人明知刘某不具备A县曙光小区拆迁安置项目被安置人资格,仍以”可购买安置房”介绍,安排刘某与H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公司)签《A县曙光小区拆迁置换及补偿协议书》,表面”拆迁安置”、实质以相应金额购93.02平房屋。当事人指定当事人收款,刘某当日现金付相应金额,当事人出收条,后当事人转交当事人部分款项。刘某后续得知无合法资格根本无法取得安置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H公司、当事人始终未交房。刘某委托当事人、马茜文律师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协议性质与效力。以拆迁安置掩盖房屋买卖、意思不真实,应否认定无效。
- 焦点二:责任主体。H公司未直接收款,当事人代收款,三者是否恶意串通连带担责。
- 焦点三:退款与利息。协议无效后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如何返还。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为H公司对原告旧房拆迁安置补偿,但原告本无被拆房屋,内容与事实不符、意思不真实,属无效协议;真实意思为相应金额购房,被告不能交房应退款付息。原告将相应金额交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收到转交部分,二人未到庭应诉,共同还款;H公司签协议知情并同意担交房责任,不能交房应与当事人连带。依《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一、协议无效;二、当事人十日内退还相应金额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4日按LPR计);三、H公司连带;受理费相应金额由三被告当事人。
四、马茜文律师的作用
原告诉称:刘某主张,三被告恶意串通,以拆迁安置诱使无资格者签协议、收款不交房,协议目的落空,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应金额及利息。
- 被告当事人:H公司当事人未收到款项不应担责;当事人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 律师代理意见:当事人、马茜文律师梳理难点:协议形式与实质不符、责任主体认定难、被告缺席查明难。通过收集协议、相应金额收条、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固定虚假安置、违规售房、收款不交房事实链,锁定三被告恶意串通侵害权益。指出被告一明知无资格且无预售许可仍经被告当事人、被告三收款诱使签约;被告二明知款项性质代收款配合隐瞒;三者共同侵害权益,应共同返还相应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H公司签协议知情并担交房责任,应连带。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