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仍不给钱,加倍利息按什么标准一天天算?

内容简介:法定标准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基数是不含一般债务利息的金钱债务,乘以迟延天数,得出加倍部分。

为什么单列一笔:这是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惩罚,性质上不是补偿,所以不适用当事人约定或判决主文里的利率,也不能和一般利息混算。

关键区分:一般债务利息按判决主文或合同算,加倍部分按法定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两笔相加才是总额,但计算基数不能互相包含。

判断点落在履行期限上:判决写“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十一日就是起算点。写“立即给付”的,从生效之日起算。

算清两笔,别混成一笔。

南辉律师提醒你:

拿到判决书,先找主文里的履行期限和利息表述,抄下来。没有履行期限的判决,执行时起算点会有争议,需要提前说明。

申请执行时在申请书里单独列一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写明计算公式和暂计至申请日的金额,法院不会主动替你算。

执行款到账后核对清单,看有没有漏掉这一项。漏了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终结后再补很困难。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无证土地被拒补偿,三道程序后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边界

非金钱给付义务(如交付安置房、办理过户)不产生加倍利息,只能通过罚款、拘留等间接措施施压。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时,加倍利息是否实际支付,取决于财政支付流程和地方做法。判决被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入迟延天数。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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