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村里有权初步确认,但不是终局。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要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经成员大会确认;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户籍只是参考,不是唯一标准。实践中看三个方面:是否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集体形成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空挂户、只挂户口不尽义务的,认定会更严。
要区分「资格确认」和「分配份额」。有资格不等于分得多,份额由方案决定;没有资格,方案写得再好也分不到。很多人跳过资格直接争份额,方向就错了。
判断点落在程序上:确认有没有经过成员大会、有没有公示、有没有告知异议渠道。程序缺失的确认结论,效力不稳定。
先争资格,再谈份额。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书面申请查阅成员名册和确认依据,名册是主张资格的第一份材料;村里不给,走村务公开程序。
动作二:收集三类证据:户籍迁入迁出记录、承包地或宅基地的取得情况、在村缴纳费用和参与分配的历年记录。
动作三:对确认结果不服,先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两条路可以衔接但不能颠倒。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由成员大会确认,并应当建立成员名册;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身份是享有集体财产权益的前提。
边界
如果当事人已在其他集体取得成员资格并实际享有权益,通常不再保留原集体成员资格,避免两头占。如果只是户籍在村但长期不在村生产生活、未尽义务,认定会趋严。如果章程对取得条件另有规定且不违法,优先适用章程。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